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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所需材料的通知
2009-04-08 14:37  文章来源:大阪经商室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各研修生派遣单位:
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,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时须备齐以下材料:
1、 由商务部颁发的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》或劳动部颁发的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》(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)
2、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表
3、 贵公司关于研修生业务的情况说明(要对研修生业务开展情况、合作的日方组合、研修生业种、派遣总人数及出现问题等进行充分说明)
4、 日方组合最新年度的《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》(注:必须由组合直接传真至我室,并注明理事长或事务局长等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,以便我室与其联系和确认)
5、 已通过日方组合面试并确定要派遣的研修生具体人名、人数及从事工种的清单
以上材料请以传真形式发送至我室。
传真:06-6445-9478
联系人:李明圆 副领事
另:由于国内来函办理的企业很多,请在发送传真后主动与我室取得联系,并确认办理情况。
中国驻大阪总领馆经济商务室
2009年4月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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