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方派出单位在大阪领区(大阪府、京都府、兵库县、奈良县、滋贺县、和歌山县、冈山县、鸟取县、岛根县、广岛县、爱媛县、香川县、德岛县、高知县)申办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,请将以下材料原件扫描后发送至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(经商处):
派出单位经营资格证书(即营业执照);
派出单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;
日方接收组合謄本(即履历事项证明书);
日方组合监理团体许可证
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(盖有派出单位公章)
技能实习生名单(盖有派出单位公章)(名单中必须包括实习生中国身份证号及住址、拟来日时间)
请仔细核对以上材料,材料不全、内容不全、未扫描原件、需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,不予受理。申请材料以电子扫描件为准,不受理传真件。
请注意企业来函的抬头应为“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”,不要加写“经商处”。
材料请发至osaka@mofcom.gov.cn,在邮件主题中注明“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”+中国外派劳务企业名称,经审核无误的,我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。
批复的扫描件将回复至发送申请材料的邮箱,如存在问题的,也将在该邮箱内予以回复。
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