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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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

中方派出单位在大阪领区(大阪府、京都府、兵库县、奈良县、滋贺县、和歌山县、冈山县、鸟取县、岛根县、广岛县、爱媛县、香川县、德岛县、高知县)申办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,请将以下材料原件扫描后发送至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(经商处):

派出单位经营资格证书(即营业执照);

派出单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;

日方接收组合謄本(即履历事项证明书);

日方组合监理团体许可证

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(盖有派出单位公章)

技能实习生名单(盖有派出单位公章)(名单中必须包括实习生中国身份证号及住址、拟来日时间)

请仔细核对以上材料,材料不全、内容不全、未扫描原件、需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,不予受理。申请材料以电子扫描件为准,不受理传真件。

请注意企业来函的抬头应为“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”,不要加写“经商处”。

材料请发至osaka@mofcom.gov.cn,在邮件主题中注明“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”+中国外派劳务企业名称,经审核无误的,我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。

批复的扫描件将回复至发送申请材料的邮箱,如存在问题的,也将在该邮箱内予以回复。

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